【海棠新聞中心報導】
財政稅務局於近日公告表示,土地所有權人於出售自用住宅用地後,2年內重購自用住宅用地(都市土地300平方公尺或非都市土地700平方公尺以內),如果新購土地地價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扣除繳納土地增值稅後之餘額者,得向該稅務局申請,就其已納土地增值稅額內,退還其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之數額。
另土地所有權人若先購買自用住宅用地後,2年內才出售原有自用住宅用地者,也可適用重購退稅。
稅務局特別對此說明,經核准重購自用住宅用地退還原繳納土地增值稅的民眾,自完成土地移轉登記日起,若5年內有買賣、贈與、交換、拍賣等再行移轉情事或有出租、營業、遷出戶籍等改作其他用途情形,均會追繳原退還稅款。
稅務局進一步提醒,作業單位每年都會主動辦理前5年列管案件的清查,因此民眾在遷戶籍或土地供出租營業前應審慎評估,以免事後被追繳原退還的土地增值稅款。
民眾若仍有疑問,請打稅務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396969或9325101轉170-174、羅東分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232234或9548594轉300-305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