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邱淑珍、王名煒/宜蘭報導】
去年11月1日,宜蘭地檢署檢察官黃明正指揮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在宜蘭縣頭城鎮烏石漁港查緝宜蘭籍漁船「珍○2 號」,查獲船長陳○旺、輪機長呂○平自境外接駁走私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33 大袋(總毛重 719.9 公斤,純質淨重 514.98836 公斤),本件全案偵結,檢察官於今(25)日起訴,將船長陳○旺、輪機長呂○平求處重刑。
「珍○2 號」多次進出烏石港均無裝載漁獲,經辦案人員分析相關入出港資訊,研判該船極可能從事接駁運輸毒品犯罪。去年 10 月 29 日,被告陳○旺、呂○平再度駕船出港,經嚴密監控其行船軌跡,該船於同年 11 月 1 日經烏石漁港安檢所報關入港,在中午12時許船隻停靠碼頭接受安檢時,檢察官指揮臺北市刑大第五大隊會同海巡署新竹海巡隊、蘇澳海巡隊持搜索票進行搜索,於漁船淡水船艙夾層內查獲上述毒品等物。經檢察官聲請羈押禁見被告 2 人獲准後,今日以其自境外接駁運輸毒品入境,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第 4 條第 2 項之運輸第二級毒品及懲治走私條?第 2 條第 1 項之私運管制物品 2 進口等罪嫌,依法提起公訴,除分別向法院從重求處被告陳○旺、呂 ○平有期徒刑 16 年及 15 年之刑度,並建請繼續羈押,以免被告 2 人 利用海上等管道逃亡,造成後續司法程序窒礙難行。
毒品為國人深惡痛絕,不但會危害國人身心健康,且相關法定刑度甚重。宜蘭地檢署再次呼籲,切莫為貪圖小利代為運輸毒品,一經查獲將身陷牢獄,屆時將後悔莫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