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金賄選案選前偵查終結   三件候選人被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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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棠新聞中心】

大選將至,為維護選舉公平、公正原則,宜蘭檢警調積極查賄。日前遭宜蘭檢警調查獲的五結鄉第二選區鄉民代表候選人簡00、南澳鄉第二選區鄉民代表候選人林00及頭城鎮拔雅里里長候選人林00等,以涉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之投票行賄罪,於昨(21)日偵查終結提起公訴。

 

經檢察官偵查終結的三起案件有:

一、五結鄉第二選區鄉民代表候選人簡00現金買票案件:

簡00為五結鄉第二選區鄉民代表選舉之候選人,為求能順利當選,分別對於該選區具有投票權人之郭00、黃游00、許00、陳00、李00、陳張00、盧00、吳江0、林00、游林00,均以每票新臺幣1,000元之對價,按照戶內之有投票權人之人數,交付2,000元至6,000元不等之現金給上開人等(其中陳00、陳張00、盧00拒絕收受),約定將票投給簡00。

經偵查結果:被告即候選人簡00所為,涉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之投票交付賄賂等罪嫌,因簡00已年滿80歲,且於偵查中已自白犯行,檢察官依刑法第18條第3項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5項之規定,請求法院依法減輕其刑。另收受賄賂之選民郭00等人,均犯刑法第143條投票受賄罪,游林00另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2項之預備投票行賄罪,檢察官審酌渠等所犯為最重本刑3年以下之輕罪,且均於偵查中坦承犯行,並各主動繳回收受之賄款即不法所得總計2萬4,000元或退回賄款2,000元,犯後態度良好,均由檢察官為職權不起訴處分,以勵自新。

 

二、南澳鄉第二選區鄉民代表候選人林00現金買票案件:

林00為南澳鄉第二選區鄉民代表選舉之候選人,為求順利當選,對於該選區具有投票權人之卓謝00、范00、吳00等人,以每票1,000元之對價,按照戶內有投票權人之人數,分別交付3,000、4,000及4,000元予上開3人,約定將票投給林00。

經偵查結果:被告即候選人林00所為,涉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之投票交付賄賂罪嫌,因林00於偵查中已自白犯行,檢察官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5項之規定,請求法院依法減輕其刑,扣案之現金1萬6,800元,為林00預備或用以行求期約或交付之賄賂,併請法院依法宣告沒收之。另收受賄賂之選民卓謝00等人,均犯刑法第143條投票受賄罪,檢察官審酌渠等所犯為最重本刑3年以下之輕罪,且均於偵查中坦承犯行,並各主動繳回收受之賄款3,000元、4,000元及4,000元,事後深表悔悟,犯後態度良好,均由檢察官為職權不起訴處分,以勵自新。

 

三、頭城鎮拔雅里里長候選人林00現金買票案件:

林OO為頭城鎮拔雅里第22屆里長選舉候選人,為求能順利當選連任,對於該選區具有投票權人之邱00,以每票1,000元之對價,共交付4,000元給有投票權人邱00,約其戶內4位(其中3位為邱00不知情之子女)有投票權人均將票投給林00。

經偵查結果:被告即候選人林00所為,涉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之投票交付賄賂罪嫌,因林00於偵查中已自白犯行,檢察官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5項之規定,請求法院依法減輕其刑,扣案之現金4,000元,為林00用以交付之賄賂,併請法院依法宣告沒收之。另收受賄賂之選民邱00,犯刑法第143條投票受賄罪,檢察官審酌其所犯為最重本刑3年以下之輕罪,且於偵查中坦承犯行,犯後態度良好,並當庭書立悔過書,由檢察官為職權不起訴處分,以勵自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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