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星鄉長李志鏞涉圖利、收賄  遭地院裁定羈押禁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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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邱淑珍/三星報導】

三星鄉長李志鏞辦理特定標案,因涉有洩密、圖利廠商及收取賄賂,經宜蘭地檢署檢察官昨日漏夜偵訊後,認為犯罪嫌疑大且有串供之虞,向宜蘭地院聲請羈押禁見,宜蘭地院今(17)日召開羈押庭,裁定羈押獲准。

 

昨(16)日清晨,宜蘭地檢署檢察官林禹宏指揮法務部廉政署及調查局宜蘭縣調查站持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核發之搜索票,前往三星鄉鄉公所及鄉長李志鏞住居所、廠商之辦公處所及負責人之住居所搜索,並傳喚被告及證人共計19人。

 

經檢察官復訊後,認被告李志鏞、蕭0岳、張0謙分別涉嫌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之公務員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第6條第1項第4款之對於主管或監督事務直接圖利等罪嫌,第11條第1項之對於公務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等罪嫌,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串供、滅證之虞及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之重罪,有羈押之必要,由檢察官當庭逮捕並向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聲請羈押禁見。

 

本案經法官訊問後,裁定被告李0鏞羈押禁見,而被告蕭0岳、張0謙雖犯罪嫌疑重大,惟無羈押之必要,因此准予15萬元、20萬元交保。其他被告陳0宏、劉0婷、沈0駿則經檢察官諭令各以10萬元、10萬元、5萬元交保候傳。       

 

由於三星鄉長李志鏞因案被法院裁定羈押,宜蘭縣政府將俟公所來文後,依地方制度法第78條第1項第3款自羈押之日起停止其鄉長職務。另為利三星鄉務推動順遂,縣政府將依地方制度法第82條規定指派人員代理三星鄉長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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