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給保護費就砸店 ! 地方惡霸被宜檢處重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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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邱淑珍/宜蘭報導】

竹聯幫弘仁會李姓成員,向蘇澳某餐館要求插股,老闆不願,李男就指揮手下砸店、恐嚇,令餐館業者心生恐懼,不得已之下只能結束營業。案經宜蘭檢警偵辦後,將李○○等10人強索保護費,涉犯刑法第346條恐嚇取財等罪嫌案件偵結起訴,檢察官建請法院從重量刑,2名在押被告經移審後,法院仍續押。

 

王嫌等5人於111年4月18日1時10分許,在宜蘭縣蘇澳鎮之大老二餐酒館消費時,藉故滋事再砸毀店內桌、椅、酒瓶等物後離去;復於4月20日21時49分許,李嫌帶領王嫌等共10餘名男子,一同進入大老二餐酒館,店長見狀通知老闆來店後,李嫌即向老闆強力表明要求插乾股(繳交保護費), 老闆不願交付,雙方不歡而散。李○○即派遣小弟連日前往該餐館故作消費,實則給予老闆壓力,更於4月25日21時許,陳嫌告知店員,隔壁商家愛伊錸男女舒壓館已同意繳交保護費等語,持續施予大老二餐酒館壓力,使老闆因對方連日以來之虛聲恫嚇作為而心生畏懼,致危害於安全且不堪其擾,乃於4月底某日即關門收店而結束營業。

 

陳嫌等人於111年4月23日20時55分許,前往宜蘭縣蘇澳鎮之愛伊錸男女舒壓館,由陳嫌以電話向該舒壓館老闆表示要求繳交保護費,該老闆因當時未在宜蘭,遂應允陳嫌相約4月25日見面再談,嗣於於111年4月25日20時2分許,陳嫌、羅嫌等三人在大老二餐酒館門前等待,見舒壓館老闆赴約後,陳嫌、羅嫌等人即將其帶進入大老二餐酒館地下室,由羅嫌在樓梯間把風,再由陳嫌表明要求插乾股,按月繳交新臺幣1萬5,000元保護費,該老闆受迫於3人出面,人多勢眾,惟恐若不交給保護費,會造成店內員工的生命危險,或如同隔壁大老二餐酒館一樣遭砸店,或於營業時間在店門口聚集影響生意,而遭受不利,僅得以生意不好為理由而減價同意繳交每月8,000元保護費,並繳付5月、6月、7月之保護費共計24,000元。嗣該舒壓館仍因不堪其擾,於111年9月底關門收店而結束營業。

 

另外,陳嫌及綽號「小寶」之男子等5人,於111年10月6日至甫開幕、位於宜蘭縣蘇澳鎮之王朝舒壓館(前身為「愛伊錸男女舒壓館」),由李嫌先開口表示以八大業者均須繳交保護費為由,而跟店長恐嚇要求每月收取現金1萬元做為圍事保護費用,店長則以老闆不在,其無法決定,其中一名邢嫌即出言恐嚇:「如果不繳錢,店就不必營業了,他要叫人來『王朝舒壓館』店門口站崗, 看有誰會來消費?」、「別間我收3萬元,妳這間我收1萬元就好。」而李嫌在旁,亦附和說「八大行業都是這樣處理」,而陳○○帶同在場之楊○○、綽號「小寶」之男子等人則站立於李○○、邢○○後面,致店長見5人之舉動而心生恐懼,致危害於安全且不堪其擾,嗣經店長告知老闆後,老闆因不堪其擾而於111年12月間,將王朝舒壓館頂讓予他人經營。

 

對於惡霸強索保護費一案,宜蘭地檢偵結起訴,檢察官並建請法院審酌,將被告李○○、王○○、陳○○、陳○○、 李○○、邢○○等人或恣意砸店、要求插乾股及索取保護費,造成店家恐懼,進而關店結束營業,危害人民財產及社會治安甚鉅,且被告李○○、王○○、陳○○、陳○○、李○○、邢○○等於警詢、偵訊時仍避重就輕,否認犯罪,犯後態度不佳等情,從重量刑,以儆效尤。又被告李○○、陳○○、 陳○○、羅○○、張○○為成年人,其與少年林○○共同實施犯罪,並請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規定,加重其刑至2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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