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王名煒/宜蘭報導】
近來因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嚴重,宜蘭縣政府財政稅務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接受隔離治療、居家隔離、居家檢疫、集中隔離或集中檢疫等事由影響,不及申請復查,得於原因消滅(例如隔離期間屆滿)後1個月內,檢附主管機關開立之隔離治療通知書、隔離通知書或檢疫通知書等相關證明文件,向稅捐稽徵機關補行申請復查期間內應為的復查行為。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規定,對於稅捐稽徵機關核定稅捐之處分不服時,應依規定格式,?明理由,連同證明文件於繳納期間屆滿翌日起30日內申請復查;若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之事由,而有遲誤申請復查期間的情形,可以在原因消滅後1個月內,提出具體證明,申請回復原狀。
例如王先生收到繳款書,繳納期限至109年3月31日止,依規定應於繳納期間屆滿的翌日起30日內,即109年4月30日前申請復查,但王先生因為配合防疫居家隔離至109年5月5日為止,無法於期限內申請復查,可在隔離期間屆滿後1個月內,也就是109年6月5日前檢附相關證明文件補行申請復查,其申請復查的權益不會受影響。
稅務局也特別提醒民眾,在稅務局網站設置「行政救濟專區」,提供復查申請書或訴願書等書表下載及填寫範例、復查申請程序及作業流程說明等資訊,納稅義務人可多加利用。如仍有不明瞭之處,可撥打服務電話(03)9325101轉211~213洽詢。